​【法规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发布者:林江发布时间:2023-10-08浏览次数:699

1.修订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于2006年,于2017年局部修订,主要是从船公司、船舶和船员等方面对高速客船航行安全予以了系统规范。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高速客船安全营运和群众安全出行,需要对《规则》进行修订。新修订的《规则》于2022年7月8日正式施行。


2.主要内容

(1)高速客船由原来的“核定发证制”变为“备案管理制”,大幅简化了政务办理流程。修订前,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本次修改取消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事项,对高速客船增加备案管理和安全承诺等要求。一是规定对拟投入运营的高速客船,船公司应在取得船舶国籍登记证书7日内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便于海事管理机构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加强安全监管。二是规定船公司编制安全营运承诺书,将企业由“被动监管”变“主动作为”,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高速客船名单和相关信息,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2)加强高速客船靠泊安全管理,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符合《规则》规定条件的码头,督促高速客船在符合条件的码头靠泊,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3)根据管理实际,对《规则》有关高速客船发生水上险情的报告制度予以了优化调整。

此外,海事局同步印发《关于贯彻执行〈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通知》,全面细化明确相关事中事后监管具体要求。


3.法规综述

《规则》修订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航运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是加快交通强国建设、建设人民满意交通的必然使命,也是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创新海事服务管理手段的必要然举措。

为落实新修订的《规则》,高速客船公司要及时建立安全营运承诺制度,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知识更新培训,落实高速客船安全备案制度;将《安全营运承诺书》及其附件在高速客船运营地点的公开栏或显示屏进行公示;加强“四个手册”的各项内容落实情况的自查,检查高速客船是否在符合条件的码头停靠,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除此之外,高速客船公司应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船舶进出港报告和VTS报告要求,加强对高速客船消防救生、导助航设备、夜航设备、应急演习、船员实操和维护保养等内容的自查,杜绝超载超速、超航线航区和未经备案夜航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

海事机构则应对于符合备案要求的高速客船,在办理备案后,海事管理机构将在门户网站、政务微信等平台公示船舶清单和《安全营运承诺书》的正本及附件。初次备案后7日内,海事管理机构对于新投入运营的高速客船将开展一次船舶安全检查。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查看四本《手册》各项内容落实情况和船舶安全管理情况;检查高速客船是否在符合条件的码头停靠。结合航运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海事管理机构将重点查看公司安全和防污染制度、船舶操作规程等是否覆盖齐全并有效运行,重点对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应急训练及演习、关键性操作、设备维护保养、风险防控、隐患排查治理等进行审核。


(上文由政法所编译团队提供,名片下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