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者:林江发布时间:2023-09-20浏览次数:14

1.出台背景

为依法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2.主要内容

《规定》共六条,主要规定了三方面的内容:

1.规定了有权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为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人民检察院,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督促、协同和兜底的职能作用,确定了海事法院是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专门管辖法院;

2.规定了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涉嫌犯罪的行为,在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有另行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刑事公诉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3.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海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明确了海事法院的专门管辖职能,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方式,实现有效督促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职,保护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目的。

从“适用范围”而言,《规定》是有关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专门性规定,主要针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所规定的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的行为,涵盖了民事、行政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三种不同情况;适用的地域范围与海洋环境保护法适用的海域范围一致,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其中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

从“有权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而言,《规定》明确了有权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明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损害赔偿要求属于民事公益诉讼,应当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提起诉讼。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提起公益诉讼。

从“管辖法院”而言,《规定》明确了海事法院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专门管辖,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海事法院的专业化审判优势,有利于审判质量保障和裁判尺度的统一;另一方面可以发挥海事法院跨行政区划设置的优势,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特别是审理行政案件相对更为超脱,可以进一步为依法开展海洋执法活动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持和监督。


3.法规综述

出台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大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是海洋大国,海洋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和战略空间。随着海上活动的日益频繁,在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船舶排污、陆源污染和海洋资源的开发活动等不断影响我国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海洋生态环境面临较大压力,涉及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数量也不断上升。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出台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和规范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较为完善、独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进一步保障海洋安全、保护海洋资源、推进海洋法治、服务海洋强国建设。


(上文由政法所编译团队提供,名片下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