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试水相对集中复议权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1-06浏览次数:10

    公民若对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有权提请市政府进行法律审查。如果管委会逾期未按照审查意见改正的,市政府有权撤销相关文件。这是从上月起施行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实施办法》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规则》中释放的信息。

    复议权集中到市和区政府

    现行行政复议实行的是以"条块结合"为主的管辖体制,申请人对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市法制办负责人说,这种制度安排在实践操作中存在复议资源过于分散、案件审理标准不够统一等问题。对此,国家层面自2008年起探索复议体制改革,组织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目前正着手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也将对相对集中复议权作出规定。
    《实施办法》正"试水"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
    根据《实施办法》,在自贸试验区实行相对集中复议权,就是将原来由条线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的复议权,集中到市政府和浦东新区政府层面。具体说来,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浦东新区政府、市政府委办局为被申请人的案件,主要由市政府负责;以浦东新区政府相关部门、实行市级垂直领导的浦东新区相关机构为被申请人的案件,则由浦东新区政府负责。"这种复议职能的划转是彻底的,即市政府或者浦东新区政府统一受理、统一审理、统一作出复议决定。"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

    制度创新增法律审查申请权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中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制办提出书面建议,法制办应当予以核实处理。而《规则》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上述"书面建议权"升级为"法律审查申请权",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有权提请市政府进行法律审查。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制度创新立足于积极预防和处理涉及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争议,通过加强公众监督,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和建立公正法治的市场环境。"在2014年第六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我国政府承诺对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这一制度创新将为我国履行这一承诺作出积极探索。"
    《规则》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制定文件的异议权,规定了从提出申请、受理、书面答复到出具审查结论等程序性要求。同时,为体现权威性,明确市政府作为审查机关,由市政府法制办承担具体的审查事项,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意见。

来源: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