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台背景
为落实水上交通安全与船舶污染防治法律规定,衔接国家绿色低碳与航运转型政策要求,规范氨燃料船舶技术应用与检验管理,明确船舶全生命周期安全环保责任,2026年1月4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以2026年第1号公告发布《氨燃料动力船舶技术与检验暂行规则(2026)》(以下简称《暂行规则》),经交通运输部批准,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是我国首部针对氨燃料动力船舶的强制性法定检验技术法规,全面确立氨燃料船舶设计、建造、营运、检验、发证的法定要求与责任体系。
2. 主要内容
《规则》包括总则,检验与发证,船舶设计与布置,轮机,防爆与毒性区域划分,控制、监测和安全系统,消防,燃料围护系统,燃料加注,维护要求,人员保护共11章。其主要内容总结如下:
(1)明确法定适用边界
《暂行规则》强制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中国籍国内航行以氨为燃料的钢质船舶,覆盖新建、现有及重大改建船舶,同时明确排除军用舰艇、体育运动船艇、游艇、渔船、帆船、客船、公务船、特殊用途船、液化气体运输船等非适用对象。
为保证法规体系统一适用,规则明确:内河氨燃料船舶还应符合《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船舶检验规则》;国内航行海船还应符合《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国内航行海船检验规则》;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还应符合《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相关要求。船舶吨位由检验机构按照《吨位丈量规则》核定;现有船舶改造为氨燃料动力的,依法视为重大改建,必须全面满足本规则要求。规则同时明确检验机构、设计、建造、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船长的法定主体责任,严禁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船舶投入营运。
(2)强化法定检验核心地位,严格证书全流程管控
《暂行规则》第二章“检验与发证”确立了氨燃料船舶法定强制检验制度,包括建造检验、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等完整检验类型,并明确了各类检验的申请触发情形、审查范围与合规要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负有主动申请检验的法定义务,检验机构依法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论与证书有效性负责,未经检验合格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签发、签署相关证书,不得航行与作业。同时,规则对图纸资料审查、船上技术文件留存、产品持证要求作出法定规定,明确检验不合格的整改、撤销证书等监管措施,确保船舶技术状况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3)严守设计建造法定底线,从源头落实安全与风险隔离
《暂行规则》第三章“船舶设计与布置”对船舶布置的强制性安全隔离要求予以明确,规定燃料舱不得设置于起居处所、A类机器处所等区域,必须位于防撞舱壁之后并满足法定保护距离,危险区域、毒性区域与起居、服务、控制站等处所实行法定隔离与通风防护。围蔽处所出入口、通道必须设置符合法定要求的空气闸,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机器处所的进气口与开口不得位于毒性区域,集合站、救生设备及通道不得位于法定毒性区域内,从设计源头落实风险隔离、人员保护、环境防控的法定合规底线。
(4)确立轮机与燃料系统的安全要求,保障船舶与人员安全
《暂行规则》第四章“轮机”对燃料管系、燃料供应、通风系统提出法定强制配置要求,规定燃料管路的材料、布置、防护必须符合法定标准,禁止使用与氨不相容的禁用材料,关键处所与双壁管实行法定强制通风并满足最低换气次数,风机、管路、阀件必须满足法定防爆与安全要求。燃料系统必须设置紧急切断功能,驾驶室、机器处所外、脱险通道等位置设置紧急切断操作位置,确保故障、泄漏、火灾等法定触发情形下能够自动切断燃料供应,防止风险扩大,保障船舶与人员法定安全权益。
(5)依法划分危险毒性区域,从严落实电气防爆合规
《暂行规则》第五章“防爆与毒性区域划分”依法划分危险区域(0 类、1 类、2 类)与毒性区域、毒性处所,明确各类区域的法定范围与管控要求:危险区域内电气设备必须为合格防爆型,非必要不得设置电气设备与线路,从法律层面压实防爆、防燃爆合规责任;毒性区域实行法定严格管控,要求通过气体扩散分析确保氨浓度超标范围不波及起居、服务、控制站等非毒性处所,并依法要求设置可容纳全船人员的安全避难所,落实人员安全法定保障义务。
(6)提出探测报警强制要求,严控监测安全底线
《暂行规则》第六章“控制、检测和安全系统”确立了泄漏探测、报警与安全联锁的强制制度,要求在双壁管、燃料舱接头处所、燃料准备间、加注站、机器处所等关键位置设置固定式气体探测装置,明确法定报警阈值与联锁动作。探测报警信号必须送达驾驶室或有人值班处所,达到法定浓度时自动启动报警并切断燃料供应,安全系统实行故障安全设计,单一故障不得导致法定安全功能失效,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负有确保系统有效、定期试验与记录的法定义务。
(7)规范消防系统配置,压实消防安全法定责任
《暂行规则》第七章“消防”明确氨燃料船舶的防火分隔标准,燃料准备间、燃料舱处所、加注站等区域与其他处所实行法定防火分隔,依法要求配备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水雾冷却系统、干粉灭火系统及手提式灭火器,灭火系统的类型、覆盖范围、释放能力均需满足法定要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负有保持消防系统有效可用的法定义务,确保火灾情形下满足法定灭火、冷却、防护要求,落实船舶消防安全法定责任。
(8)强化燃料运维管理,落实人员防护法定要求
《暂行规则》第八章“燃料围护系统”、第九章“燃料加护”、第十章“维护要求”、第十一章“人员保护”共同对燃料维护系统、燃料加注作业、维护管理、人员防护提出全面要求,明确燃料舱储存、压力释放、惰化、排空的法定条件,加注系统实行闭式循环与紧急脱离法定配置,禁止向大气泄放燃料。船上必须依法备齐操作手册、维护程序、应急程序等技术文件,危险区域设备、安全系统、防护装备实行法定定期检查与记录管理。人员防护装备、紧急冲淋洗眼设施、急救设备、应急逃生与抢险装备均按法定数量与标准配置,未按法定配备、维护的,视为不合规船舶。
3. 法规综述
《暂行规则》作为我国首部针对氨燃料船舶的专项技术法规,系统衔接内河、海船及江海直达船舶的法定检验要求,从设计、建造、营运到检验发证形成全流程技术与管理规范。规则立足氨的毒性、易燃易爆特性,强化区域划分、系统管控、消防配置与应急保护,明确船舶所有人、设计建造单位及检验机构的法定责任。在此,我们建议各方严格对照规则开展图纸审查、设备选型与实船检验,船东重点落实运维与人员培训,设计建造单位强化源头合规,检验机构严把检验发证关口,共同保障氨燃料船舶安全运营,推动绿色航运技术规范有序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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