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林江发布时间:2026-01-04浏览次数:10

1. 出台背景

为系统推进海事信用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有效遏制海事违法失信行为,提升海事监管与服务的整体效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整合海事监管与服务保障一体化平台资源、系统总结江苏、海南、长江等地区海事信用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基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以及2025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提出的构建全国统一的海事信用管理制度的要求,研究制定了《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于2025911日发布,自202611日起施行。该规定旨在建立健全海事领域信用管理的制度框架,强化信用约束与激励机制,为推动海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制度支撑。

2. 主要内容

《规定》共六章四十一条,包含了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信用结果应用、信用修复等内容。

一是海事信用明主体,监管责任定范围。信用管理主体体系全面覆盖海事活动全链条,主要包括: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船员及相关专业人员;船员服务、培训、体检等服务机构;以及港口经营、水上施工、船舶代理等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本界定旨在明确各方责任义务,为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海事信用监管体系提供制度基础。

二是信用信息分三类,守信失信皆明察。根据《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条目和规范》,《规定》将海事监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地划分为基本信息、守信信息与失信信息三大类。其中,基本信息涵盖身份识别、注册登记及行政许可等反映主体基本情况的数据;守信信息主要包括受到表彰、获得奖励等能够体现信用主体良好守信记录的信息;而失信信息则记录了涉及弄虚作假、违反承诺、受到行政处罚等反映信用主体不良行为的内容,共同构成了对海事相关主体信用状况的全面、客观评价体系。

三是五级信用定标准,等级时效各分明。《规定》构建了由良好守信、一般守信、轻微失信、一般失信及严重失信构成的五个信用评价等级标准。该标准对每个等级的信用信息公布有效期作出了明确规定:良好守信等级的公布有效期原则上与其评价依据文书所载明的有效期一致,若依据文书未设定有效期,则公布有效期默认为两年;严重失信信息的公布有效期设定为两年;而一般失信信息的公布有效期则为六个月。这一制度设计旨在构建权责清晰、激励与约束并重的信用管理长效机制。

四是公示平台双层级,社会监督有渠道。根据规定,海事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布与查询主要通过两级官方渠道进行。首先,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地方海事机构,以及各直属海事局)负责将评价为“良好守信”、“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的信用情况,在通知相关主体的同时,通过其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将统筹汇总的“良好守信名单”、“一般失信名单”和“严重失信名单”,通过其官方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以确保信息的权威性和统一查询便利。

五是守信有激励,失信受惩戒。《规定》力求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并重的信用管理机制,即根据各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等级,差异化实施由海事管理机构主导的守信激励措施与失信重点监管措施。通过明确规定海事信用信息的跨部门共享机制,以及协同实施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的具体举措,将信用评价结果深度嵌入船舶监督、通航管理、船员管理等海事全流程、各环节。此举旨在推动信用评价结果从静态信息向动态管理工具转化,全面提升信用监管在海事治理中的核心应用效能,构建“一处守信、处处受益;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新格局。

六是信息渠道归统一,失信修复有途径。为保障信用管理的公平性与可救济性,《规定》建立并完善信用异议与修复机制。该机制通过统一信用信息的公示、异议提出、结果公布及信用修复申请的全流程渠道,并持续优化信用评价规则,旨在为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行为提供制度化路径。具体而言,信用主体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方可向作出评价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修复:1. 已纠正失信行为;2. 已履行相关义务并作出书面信用承诺;3. 一般失信信息公示已满三个月,或严重失信信息公示已满一年;4. 在公示有效期内未产生新的失信信息;5. 无其他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修复的情形。申请时需提交《海事信用信息修复申请书》、已履行法定义务的证明及信用承诺书。对于审核通过并完成修复的主体,相关机构将及时停止公布其失信信息、更新评价结果,并将其移出相应失信名单,实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管理目标。

3. 法规综述

《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深化海事监管与服务保障一体化改革的关键制度构建。本规定通过系统确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三位一体的闭环管理机制,致力于在海事领域形成褒扬守信、约束失信的鲜明导向。此项制度安排预期将通过降低信息不对称性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航运要素配置效率,为构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航运营商环境提供核心制度保障,从而在规范市场秩序的基础上,全面提升我国航运业的国际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对航运相关行业而言,建议主动适配信用管理要求:一是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数据真实合规,筑牢信用基础;二是熟悉评价规则应用场景,针对性优化安全运营、合规经营等关键指标;三是关注信用动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修复信用瑕疵,将信用管理融入日常运营全流程,以良好信用赢得市场竞争优势。